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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6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62号


宝**(宝**废旧电器回收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宝**

经营场所:五华区普吉办事处范家营***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废旧电器处理资质对废旧电器进行拆解。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1年5月4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字〔2021〕062号)、《送达回证》及你单位的书面申辩申请等为证。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3万元(3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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