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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2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28号


王**(王**熔炼锌锭加工厂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王**

公民身份号码:340824********001X

经营场所:昆明市五华区大普吉街道办小普吉村*

我局于2021年3月5日对你经营的熔炼锌锭加工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1年3月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1〕02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十万元(10,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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