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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1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19号


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UNE52P

经营场所:昆明市五华区厂口乡陡普鲁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1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照片。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1〕019号)、《送达回证》及你单位的《情况说明》及照片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贮存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十万元(10,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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