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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1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14号


阮电勇(昆明市五华区滇之真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MTR480U

经营场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小普吉村*

我局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月8日对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滇之真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污水排放超出标准。2、噪声超出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YNDQ-HJ-202012059)等证据为凭。

一、污水排放超出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噪声超出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排放标准。

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书面《环保行政处罚申请书》。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1〕014号)、《送达回证》及你单位的《环保行政处罚申请书》等材料为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难以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污水排放超出标准处罚人民币十万元。                    

2、噪声超出标准,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以上罚款总计十万元(10,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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