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09号
云南华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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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号
我局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3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是贮存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贮存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的;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年3月9日通过邮寄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1〕00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处罚人民币四万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四);
2、外贮存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罚人民币八万元;
3、以上两项合计处罚人民币十二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十二万元(12,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