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其他>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公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0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08号


昆明金顶亮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265347

经营场所:昆明市龙泉路****号

我局分别于2020年11月12日、1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二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我局于2021年3月9日通过邮寄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书》、《违法行为整改报告书》及照片等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1〕008号)、《送达回证》及你单位的《申请书》、《违法行为整改报告书》及照片等材料为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整改。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处罚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十万元(10,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4月8日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20240442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