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邢老是我国著名的陶艺家。由他制作的陶器器形精美,技术高超世人难出其右。某日,邢老受邀参加一档知名电视节目,他在节目中展示了他的五层吊球陶艺作品,称该作品至今仍为“世界之谜”,并说:“如果有人能仿制出来,我楼盘都给他3层2000平方米包括里面的资产……”。陶艺爱好者小孙经过一年的摸索最终仿制出“五层吊球陶器”,要求邢老兑现其之前在节目中的悬赏承诺。在邢老迟迟不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小孙诉至法院要求邢老向自己交付大楼和里面的资产。邢老则辩称自己与小孙之间不构成悬赏合同,他只是单纯的 “吹牛皮”,双方就此相持不下。
“吹牛”有法律效力吗?这里涉及法律中意思的表示问题。表面上看,邢老作为悬赏人在电视节目上表明只要有人仿制其作品就会给予财产,小孙已经完成了仿制工作,似乎合同已经成立且有效,小孙当然可以请求邢老兑现承诺。但事实上真是如此吗?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缔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效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上效果的行为,例如邢老对外发出希望有人能够仿制自己作品并给予财产的表示。不过,邢老的“吹牛”行为是一种夸张的炫耀,没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因此,邢老的“吹牛”虽然也是意思表示,但不真实,属于一种开玩笑的行为,法律上一般称之为“戏谑行为”。基于“戏谑”的意思表示无效,小孙对于这一无效意思表示作出的承诺,并不能构成“要约一承诺”而成立合同关系。换言之,邢老和小孙之间并未成立悬赏合同。
虽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并不意味着小孙为此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无法获得任何法律保护。因为邢老在电视节目中作出这样的言论,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而且小孙为此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因此小孙可以请求邢老赔偿其因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