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1〕001号
尹**(昆明市五华区运美农用机械加工厂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02600612422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普建路***
身份证号码 :4304221XXXXXXXXX19
我局于2020年9月8日对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运美农用机械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漆活动。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漆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0年12月9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0〕063号)、《送达回证》及你的书面申辩申请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喷漆的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十万元(10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1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