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注销五华施恒豫诊所的批复3.19
发布时间:2021-03-19 15:44:18
信息来源: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五卫复〔2021〕17号
施恒豫:
你提交的关于注销五华施恒豫诊所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五华施恒豫诊所登记号为PDY61453-553010217D211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区卫生健康局收回,注销后不得擅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请你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
此复。
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