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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罚字〔2020〕07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0〕070号

彭**(昆明市五华区星华五金厂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02600094658

经营场所:昆明市大普吉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

我局于2020年9月9日对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星华五金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一、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 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成员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3、 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十万元(10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3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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