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泥制管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5769065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普吉昆禄公路*
法定代表人:王**
我局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噪声超标,昆五环监字[2020]声监督第11号噪声《监测报告》报告显示,你单位昼间噪声监测为62.7[dB](A)即62.7分贝,超过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行标准60[dB](A)即60分贝的2.7分贝。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昆五环监字[2020]声监督第1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排放标准。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申辩。申辩理由1、组织机修对厂区设施设备进行详细的全面检查、清理、维修、更换,确保噪声达到排放标准;2、邀请第三方“云南普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厂进行现场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达到国家要求。3、厂长期亏损负担过重。申请给予减免处罚。经我局审核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字〔2020〕073号)、《送达回证》及你单位的《报告》等材料为证。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难以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限期30天完成整改(噪声达标排放);
2、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一万元(1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3号楼406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0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