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五华区江岸小区盈江路**号小吃店实际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小吃店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盈江路****
我局分别于2020年6月16、30日,7月1日对你实际经营的五华区江岸小区盈江路244号小吃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居民楼下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20-0617-03)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严禁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一)居民住宅楼。
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0年7月31日向我局提交书面《关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我局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0]064号、《送达回证》、《关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和再次现场调查核实,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成员集体会议讨论决定:依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现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以上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红菱路318号)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0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