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捷利丰数码喷画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93032019B
单位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十八号平台 *
法定代表人:姚*
我局分别于2020年5月21、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0年8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0年8月1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成员集体会议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在法律范围内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字〔2020〕060号)、《送达回证》及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一万元(1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红菱路318号)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0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