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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0〕007号

洪**(昆明市五华区昌隆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02600219323

汽车配件经营部地址: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依禄村农贸市场*

我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2日对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昌隆汽车配件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五环责改字(20191022-005)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局于2019年12月2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12月24日向我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书。陈述主要理由有1、经济情况差,家庭条件不好;2、属于下岗工人,汽车配件生意不好做,上有老下有小;3、行政处罚太重,觉得应以教育为主,我们会积极配合改进,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申请我局取消行政罚款,给予行政整改为谢。

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字[2019]053号)、《送达回执》、书面陈述申辩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以上罚款贰仟元(2,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红菱路318号)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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