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0-11-10 13:58:39
信息来源:普吉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