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注销五华普吉康康诊所许可证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9-02 19:33:13
信息来源: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五卫复〔2020〕26号
肖长文:
你提交的关于注销五华普吉康康诊所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五华普吉康康诊所登记号为PDY61084-853010217D211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区卫生健康局收回,注销后不得擅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请你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
此复。
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