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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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