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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四章产 品 责 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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