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互动交流>常见问题问答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 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20240442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