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0〕021号
彭**(昆明市五华区星华五金厂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30102600094658
五金厂地址:昆明市大普吉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
2020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星华五金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20年3月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字〔2020〕02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 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
以上罚款叁仟陆佰元(3,600.00)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红菱路318号)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0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