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20〕018号
雷**(昆明市五华区枫叶家具加工厂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KQPQ95T
加工厂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
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对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枫叶家具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五生环责改字(20191203-001)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我局于2020年3月17日邮寄送达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 昆五生环罚告字〔2020〕018号)、《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对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8000元(总投资额4%)。
以上罚款捌仟元(8,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红菱路318号)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0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