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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第五分编占有 ​ 第二十章占有

 第二十章


第四百五十八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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