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编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发布时间:2020-06-05 11:20:22
信息来源:普吉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章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