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互动交流>常见问题问答
民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十五章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利用目的和方法;

()地役权期限;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地役权的承继】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述权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述权利的不可分性】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条【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20240442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