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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第二百四十六条【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文物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的物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有财产的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法人财产权】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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