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专属所有权】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耕地保护】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