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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四章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专属所有权】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耕地保护】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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