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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章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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