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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怎样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就医,参保居民本着就近就便、自主选择的原则,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个人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的就医地点,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选点途径为:①参保社区;②持医保卡或身份证到选定的基层医院直接选点。选点成功,次月生效。在选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城乡居民患高血压糖尿病(简称“居民两病”)的参保人,可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有资质的医师进行诊断登记,无需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病种。登记后,在原选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药,政策范围内按50%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合并累计计算最高400元;居民参保人登记病种后,在非选点的医疗机构开药,符合两病的药品政策范围内按50%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合并累计计算最高400元,非两病用药不能同时开具,如果需要请另行自费结账。(两病用药由云南省医保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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