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相关问题(七)
发布时间:2020-05-08 10:22:03
信息来源:五华区医疗保障局
1.参保人门诊抢救医疗待遇使用方法是什么?
门诊抢救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因发生危急重症,身体处于危急状态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按以下规定办理:
(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抢救的医疗费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支付的规定结算;
(2)定点医疗机构对门诊抢救的参保人,符合住院标准的,可直接收住入院,其门诊抢救与住院视同一次住院,门诊抢救费可与住院医疗费一同结算。未收住入院治疗的,门诊抢救结束后即可结算。
2.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抢救医疗费可以报销吗?
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抢救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凭门诊抢救病历、病危通知单、检查报告、化验单、复式处方(二种以上的药品应标注每项药品的价格)和门诊发票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抢救后,符合住院标准的,待病情平稳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