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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相关问题(四)

1.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医保在职参保人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比例分别为9%、12%、15%;退休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自付比例分别为5%、8%、11%。

  温馨提示:受起付线等因素影响实际自付比例会有所增加,具体可参看下一问。

 

2.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个人承担哪些?

  个人住院费用结算,参保人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比例承担。

  个人承担部分包括下例四项:

  (1)全自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

  (2)先自付(使用乙类药品先自付3%,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个人先自付10%,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在170元以上的、置换安装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付10%(国产)、20%(进口),抢救使用超过医保药品目录的先自付30%、使用全血或血液制品的先自付10%);

  (3)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80元,二级医疗机构55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

  (4)按自付比例(分医院等级、退休与在职)

  举例:参保职工王某,35岁,在职,于2019年12月住进昆明市某三级医院内科,病愈出院时,医疗费用总计为9088元,请依下列情况计算:

①全自费医疗费260元;

②使用乙类药品500×3%=15元;

特殊检查、治疗860×10%=86元;

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880元。

住院总费用减去上述个人先支付的部分,即:9088-260-15 -86-880=7847元(进入统筹共付部分)

④王某(在职)住三级医院自付比例为15%,7847×15%=1177.05元。

上述四项相加个人支付费用为:

260元+1177.05元+15元+86元+1200元=2738.05元

最后统筹基金支付:9088-2738.05=634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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