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14号
当事人(单位):昆明汇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柏枝园村***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53DUXQ
接到督察组转办件,反映内容为请求对昆明市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分公司报废汽车拆解中心废机油、废电瓶等进行督查。2018年6月14日和6月15日,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对昆明汇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当事人投产以来,共处置了产生的蓄电池1次,处置时间为2018年5月3日,处置量为4.3吨,本次蓄电池转移未在云南危险废物转移申报系统内申报,没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七十五条第六款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一五项第五小项第1款的规定。我局于 2018 年 6月 27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7〕014号)、《送达回执》为证。
2018年6月29日,当事人电话联系调查人员说明:不申请听证,对处罚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一五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第五小项第1款,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数量在3吨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环境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现决定处罚如下:
1、 罚款十五万元人民币 。
以上罚款总计十五万元(1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