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19〕025号
殷**(普吉街道西三环***废旧塑料加工厂实际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无工商营业执照)
加工厂地址:普吉街道西三环***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13026********7277
我局于2019年1月22、23日对你实际经营的普吉街道西三环垃圾发电厂后山大棚废旧塑料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一、未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9年4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陈述理由:1、生产开始时已有厂房存在,生产过程中无废水、废气生产,未产生环境污染现象。2、接到贵局的搬离通知起,积极配合,已在规定的规定时间内拆除机器并搬离。厂房已拆除,现已恢复原状。3、家庭条件困难,家中有病患者,无力承担高额罚款30万元。申请撤销行政处罚。
综合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事后已经积极配合主动搬离及综合考虑你的实际情况和现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在法律范围内对你第一条违法行为给予免予处罚,第二条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9〕025号)、2019年4月16日《送达回执》,你的《行政处罚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一、未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决定:
1、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免予处罚;
2、对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二万元(2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红菱路318号)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19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