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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处罚决定书(五环罚字〔2019〕00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19〕009号


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1210079D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普吉***

法定代表人:戴**

我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硫酸车间水处理排口铅超标。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71号废水《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硫酸车间水处理排口总铅排放浓度为0.66毫克每升,超过执行标准:GB25466-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0.5毫克每升的0.22倍。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五华区)现场监察记录》、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71号废水《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对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八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0.5倍以下的。

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十万元(10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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