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五生环罚字〔2019〕008号
昆明坤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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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漾田村***
法定代表人:梁**
我局分别于2018年11月5日,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进场道路未做硬化处理,车辆出入时产生大量扬尘,场地堆放的砂石料未经覆盖,无降尘措施,装卸砂石料时产生大量扬尘,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引发群众多次投诉。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企业现场环境监察记录》《五华区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2345受理交办件等证据为凭。
一、未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进场道路未做硬化处理,车辆出入时产生大量扬尘,场地堆放的砂石料未经覆盖,无降尘措施,装卸砂石料时产生大量扬尘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未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为责令备案,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3、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十五万元(15,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19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