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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标准

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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