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事项:娱乐场所设立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或商铺)和租房协议;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现场勘查指导意见书;
(9)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犯罪证明记录。
2.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或商铺)和租房协议;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现场勘查指导意见书。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6)现场勘查指导意见书;
(7)新人员的无犯罪证明记录;
(8)新办的《消防合格证书》。
4.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延续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补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若因被盗请至公安开具报案三联单;
(4)若因遗失请于都市时报或昆明日报,登报作废(60个工作日)。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办理程序
(一)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要求其提交《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7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现场勘查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或商铺)和租房协议;
4.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实地检查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四)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审核与决定
文化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七)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2.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收件,出具回执;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文体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收件,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文体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勘察,勘查结束后,根据勘查意见,填报勘察合格记录表,经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打印证书,加盖行政公章后,流转证书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4.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事结果及携带回执前来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
六、主管部门
五华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七、办理地点
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限
受理期限:材料齐全设立、改扩建申请为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九、咨询查询
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871-66361990、64152405,地址: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乘车路线:公交1、98、115、244路地台寺站;127、138、2、8、C68、101、8专、26、55、85、189路西站站;104、121、133人民新村站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