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34号
马**(昆明市五华区铜川记清真餐厅经营者):
我分局于2019年3月28日对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铜川记清真餐厅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高污染燃料(蜂窝煤)。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五条: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依据《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个体经营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以上罚款一千元(1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19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