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9〕012号
昆明五华医学康复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024313815624
单位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
我分局于2018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污水总余氯超标。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81号废水《监测报告》报告显示,你(单位)的排放污水总余氯监测为11.22mg/L,超过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及CJ343-201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A级标准:总余氯2-8mg/L。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81号废水《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限期(30日)整改达到排放标准。
2、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十万元(10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19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