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答: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2)种子经营人员应当具备种子鉴别和使用的基本技术知识,并经种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3)有必要的种子保管和贮藏条件。
(4)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领取种子经营备案书。经营备案书应当放置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5)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并将经营的品种、数量等报当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种子经营档案的格式由省种子管理机构制定种子生产者与种子经营者之间或者种子经营者之间经销每批种子,购销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取样、封存。封存样品保存到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之后才能处理。
2、 种子经营分为哪几类?
答:1、农民个人自繁自种的常规种子有甚于的,可以在当地集市上出售、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 农药经营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