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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新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昆明市五华区交通运输局辖区内的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在昆明市五华区交通运输局辖区内的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全部条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条款。

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部条款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国务院门户网站网站(http://www.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五华区交通运输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五华区辖区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第22条、25条提供法定申请要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第22条、25条提供法定申请要件的情况;

2.依法应当由省级、市级审批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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