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33号
昆明五华东宏汽车修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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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五华区普吉路***号
我局分别于2018年6月24日,7月9日对你(单位)分支机构普吉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分支机构普吉店厂界噪声超标,引发群众投诉。昆五环监字[2018]声监督第13号噪声《监测报告》报告显示,你(单位)分支机构普吉店昼间噪声监测为62.3[dB](A)即62.3分贝,超过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行标准60[dB](A)即60分贝的2.3分贝。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昆五环监字[2018]声监督第1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排放标准。
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8〕033号)、《送达回执》为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难以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二五项超标排放噪声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经营活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机械加工、汽车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30天完成整改(噪声达标排放);
2、处伍仟元人民币罚款。
以上罚款总计伍仟元(5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