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40号
王*(昆明市五华区勇仙烧烤店经营者):
小吃店地址:五华区江岸小区3期3组团4幢***
我局分别于2018年7月5日,18日,20日,依法对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勇仙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有营业执照,无环保手续及设施,有店外经营行为,油烟扰民引发群众多次投诉,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第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餐饮业项目,应当配置下列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二)配置废气(油烟)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油烟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自身建筑物1.5米以上,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排气筒周围半径10米以内有建筑物的,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附近最高建筑物1.5米以上;
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8〕040号)、《送达回执》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第46号令)第十一条之规定现有的餐饮业,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的,责令停业。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王仙(昆明市五华区勇仙烧烤店经营者)限期10日内主动关停昆明市五华区勇仙烧烤店;
2、 逾期拒不关停的责令停业。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