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其他>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公示
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39号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39号


何**(昆明市五华区何定维小吃店经营者):

小吃店地址:五华区江岸小区3期3组团4幢***


我局分别于2018年7月5日,18日,20日,依法对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何定维小吃店(镇雄砂锅羊肉米线)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有营业执照,无环保手续及设施,有店外经营行为,油烟扰民引发群众多次投诉,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第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餐饮业项目,应当配置下列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二)配置废气(油烟)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油烟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自身建筑物1.5米以上,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排气筒周围半径10米以内有建筑物的,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附近最高建筑物1.5米以上;

经查询,你于2018年8月31日到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注销了上述小吃店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电话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8〕039号)、《送达回执》、电话记录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第46号令)第十一条之规定现有的餐饮业,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的,责令停业。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何定维(昆明市五华区何定维小吃店经营者)限期10日内主动关停昆明市五华区何定维小吃店;

2、 逾期拒不关停的责令停业。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0日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20240442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