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听证公告
五市监撤许听告字【2018】第04号
谢觉民等利害关系人:
谢觉民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2018年4月13日注册登记一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作出撤销被许可人谢觉民2018年4月13日注册登记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要求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五市监撤许听告字【2018】04号《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可同时在我局公告栏和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查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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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0日
处罚决定公示 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