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15号
张**:
养殖场地址:五华区西翥陡普鲁社区***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2225********4415
接到督察组转办件后,我局分别于2018年6月9日,17日到位于陡普鲁社区两家石岩小组你的养殖场现场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位于陡普鲁社区两家石岩小组养殖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8〕015号)、《送达回执》为证。2018年6月29日,你送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7月3日通知你有关听证会事项,并于2018年7月12日在五华区环境保护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委托代理人刘克喜、王凤端参加了听证会。
综合陈述意见,你认为:第一,这个养殖厂是七家联合养殖,不属于规模化养殖;第二,我是配合五华区农林局做出的搬迁,未办理相关的环评手续是五华农林局未协助和帮助办理,未向五华区环保局进行环评登记,主要责任在于五华区农林局。恳请五华区环保局依法予以撤销此案件。
经会议讨论研究,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考虑到之前的历史遗留原因及你积极整改行为,养猪场已经搬迁完毕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你(单位)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一万元(1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