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30号
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60058809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滇缅大道2696号
法定代表人:谭力
我局分别于2018年7月2日,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性检测噪声超标.昆五环监字[2018]声监督第19号噪声《监测报告》报告显示,你(单位)昼间噪声检测分别为66.7[dB](A)即66.7分贝和69.4[dB](A)即69.4分贝,分别超过国家标准60[dB](A)即60分贝的6.7分贝和9.4分贝。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昆五环监字[2018]声监督第19号噪声《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环罚告字〔2018〕030号)、《送达回执》为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难以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二五项超标排放噪声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经营活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⒌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产生扰民行为,超过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时段和类别噪声值8-10分贝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限期(一个月)治理噪声达标;
2、 处二万元人民币罚款 。
以上罚款总计二万元(2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