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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29号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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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12100161919

单位地址:五华区小普吉村张家田

法定代表人:李自仙

我局分别于2018年7月1日,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水监测数据超标。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25号废水《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监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58mg/L,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放标准500mg/L的0.3倍。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昆五环监字[2018]水监督第25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听)字〔2018〕029号)、《送达回执》为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环境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整改达到排放标准。

2、 处十万元人民币罚款 。                  

以上罚款总计十万元(10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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