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19号
杨婕(昆明市五华区优特加汽车修理厂经营者):
我局分别于2018年6月24日,7月8日,对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优特加汽车修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噪声监测及调查询问工作,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厂界噪声超标。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昆五环监字[2018]声监督第11号)等证据为凭。
一、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厂界噪声超标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排放标准。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于2018年9月1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环境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依法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罚款人民币1100元(投资总额3.7万元人民币的3%);
3、 厂界噪声超标罚款人民币5000元 。
以上罚款总计陆仟壹佰元(6,1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