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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18号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18号


昆明钢艺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0859658J

单位地址:五华区普吉办事处普吉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董朝云

我局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独立喷漆房,存在露天喷漆的环境违法行为,气味扰民,被群众投诉。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案发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采取建立独立喷漆房的整改措施。之后没有再接到群众投诉。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于2018年9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环境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无独立喷漆房设备前禁止喷漆作业;

2、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以上罚款总计二万元(2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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