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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27号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27号


曹建华(昆明市五华区曹建华小吃店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KWC302G

小吃店地址: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与二环北路交叉口万彩城市花园(A3地块)6幢1层101号

    

2018年7月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昆明市五华区曹建华小吃店(川滇家常菜)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店内排气风机电机产生的噪音超标扰民,被群众投诉。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昆明市政府第46号令)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餐饮企业在经营

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噪声排放标准,参照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执行。

依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第46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业。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噪音扰民环境违法行为,对排气风机积极治理达标排放;

2、 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以上罚款总计一千元(1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 ,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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