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2018〕026号
云南天茂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3071855C
单位地址:五华区西翥办事处陡普鲁社区两家石岩小组
法定代表人:仁正华
我局分别于2018年6月9日,2018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存栏规模超过环评批复规模。
以上事实有《五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云南天茂牧业有限公司新建(搬迁)猪养殖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五环评复[2009]116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18年8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环罚告字〔2018〕026号)、《送达回执》为证。2018年9月1日,你(单位)送交了《从轻或免予处罚申请书》,认为我局认定的“引发群众投诉”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你(单位)不是因为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是对环境造成污染遭到投诉,而是遭到某个已经因违纪(可能涉嫌犯罪)的人的投诉,个人的打击报复与法条规定的“群众”是完全不同的。另外是否考虑给你(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重新报批的机会。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但你(单位)环保手续及环保治理设施齐全,现场检查时废水收集、排放无违规现象。依据《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二项(二)1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更合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二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备案,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环保治理设施齐全且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严格落实昆五环评复〔2009〕116号环评批复内的相关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禁养区相关规定,备案不做要求;
2、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元(10,000.00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或者将罚款现金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大观支行),户名(收款人):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账号:271020,地址:五华区大观街1号(龟背立交金穗大厦斜对面)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8日


